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人文情怀、社会责任、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所设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组织过程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院(系)为单位,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综合考虑自身学科特点、课程设置、学生类别和年级,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和个性化发展素质四部分构成,四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5-20%、60-75%、5-10%、5-1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各分项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各分项成绩的加权求和得出。各院(系)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各分项所占比例,并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思想道德素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日常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主要测评学生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人文情怀、学习态度、纪律观念、人际交往等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专业素质是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成效的综合体现,主要测评学生该学年已修各门课程(不含体育课及全校通识选修课程、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情况。
第九条 身心素质包括学生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
第十条 个性化发展素质包括学生在创新能力、社会责任、国际视野、组织管理、个人特长、专业技能和其他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十一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民主评议分×50%+日常表现分×50%
民主评议分由班级(或年级)同学(参加评议学生不少于总人数的80%)相互评议得出,具体评议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尊严、荣誉、利益。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增强思想政治修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个人品德修养
注重自我修养,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文明的行为习惯。
(三)学习态度
学习态度端正,恪守学术道德,目标明确,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完成规定教学活动。
(四)纪律观念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无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干扰他人学习、生活的行为。
(五)人际交往
与同学、师长友好相处,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在学习与生活中能包容他人。
日常表现分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①学风考勤情况(上课出勤率、晚自习出勤率等);②参加班级、院(系)和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表现;③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④受处分情况;⑤其他行为养成方面的表现。具体项目及加减分细则由院(系)根据所开展活动及实际情况酌情给出。
第十二条 专业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
专业素质测评成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成绩以教务系统中的记载为准,课程学分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身心素质测评成绩应突出过程管理,可由院(系)综合考虑体育课成绩、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课外锻炼活动、心理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计算方式。
第十四条 个性化发展素质测评成绩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考核:
(一)创新能力
对发表学术论文、参与课题研究、获得专利授权、主持(或参与)各级学科竞赛项目以及在其他方面取得学术科研成果的学生应予以加分。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表现优异并获得名次者,视其实际表现和所获成绩予以加分。同一作品或参赛项目在不同级别的竞(比)赛中获奖,获奖时间在同一学年内,不累计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获奖时间在不同学年内,第二次加分值按两次获奖得分的差额处理。学科竞赛和期刊等级的认定、团队合作的加分比例由院(系)依据《1929cc威尼斯本科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1929cc威尼斯优秀学术期刊认定目录》等规定确定。
(二)社会责任
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等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加分。对获得各级各类表彰的学生应视其所获成绩给予相应加分。同一人、同一项目多次获奖者只加最高分,不重复加分。具体加分项目及分值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三)组织管理
在学校、院(系)担任各级学生干部达到一定时段者,应向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述职,由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绩效出具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价证明。对评为优秀和合格的学生干部,应给予加分;评为不合格者不加分。对未担任学生干部,但积极参加学校、院(系)或班级活动,为集体献计献策,热情为同学服务者,应给予加分。担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只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具体加分标准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四)个人特长
对代表学校、院(系)参加文艺和体育比赛获得各级奖项的学生,应给予加分。对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学等非学术类作品的学生,应视情况予以加分。对获得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各类专业技能和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视情况予以加分。具体加分项目及分值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五)国际视野
对代表学校、院(系)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比赛和活动、在国际期刊发表学术或非学术论文的学生,应视情况予以加分。对获得雅思、托福等各类外语成绩的学生,视情况予以加分。对参加赴境外交流学习各类项目的学生,视情况予以加分。具体加分项目及分值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六)其他方面
此项由院(系)制定细则予以明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进行,每年9月初开始对学生上一学年综合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个人自评。学生本人实事求是地认真总结上一学年各方面表现,按综合素质测评项目逐项提出自评成绩,填写个人鉴定和测评表。
第十七条 班级(年级)测评。以班级(年级)为单位组成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召集班委和监督员1-3名(由学生推举公道正派的学生担任,每年轮换一次)组成,查阅相关资料,对每个学生进行测评。班级(年级)测评小组召开班级(年级)大会对班级(年级)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班级(年级)测评结果应反馈给全体同学,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院(系)审核。院(系)负责审核各班(年级)测评工作,填写审批意见,并将测评结果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学生有权提出申诉,院(系)应及时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反馈复查结论。
第十九条 汇总存档。院(系)按班级(年级)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汇总,填写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汇总表。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单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施行。《1929cc威尼斯学生综合考评办法》(校发〔1997〕学字16号)同时废止。